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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深盐府规〔2017〕4号)

发布时间:2017-07-11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驻盐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1766 

  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的管理,确保产业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推动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低碳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产业资金,是指用于支持辖区企业发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招商引资的资金。产业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按照盐田区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与效益相结合、权利与责任相结合原则,加强绩效评估,充分发挥产业资金使用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产业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辖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申请产业资金扶持的企业、机构、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等,产业资金各分项资金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第六条 申请产业资金扶持的个人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产业资金各分项资金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盐田区户籍居民; 

  (二)无盐田户籍,但工作单位在盐田且领取了社会保障卡,或持有本区有效的居住证件的居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者企业年报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它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近三年有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事故或因恶意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八)提供虚假资料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产业资金的扶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奖励和融资环境优化扶持。 

  无偿资助是指对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进行补贴资助、配套资助、上市资助等。 

  奖励是指对辖区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或个人予以资金激励,以及区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奖项的配套奖励。 

  融资环境优化扶持是指通过与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合作,采用资金委托管理、支付风险代偿金以及给予利息、担保、评审费用补贴等方式,为辖区企业降低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 

  第九条 产业资金管理和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用,包括评审费、法律和审计等费用可从产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产业资金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十条 成立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经济、财政部门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法制办、发改局(统计局)、经促局(科创局)、财政局、盐田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负责审议产业资金各分项资金的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按权限审议产业资金项目;审议其他需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等。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促局(科创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对产业资金各分项资金的实施细则、操作规程提出初审意见,对申报指南进行审核;负责对各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材料的汇总和复核;负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各项会务工作;负责产业资金项目的公示等。 

  第十三条 区发改局(统计局)、经促局(科创局)、卫计局、环水局、盐田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是各分项产业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标准、扶持方式、扶持额度等内容的实施细则、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负责对所受理的项目提出年度预算并执行;负责接受咨询和受理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申请;组织对申请项目的考察和初审;负责对项目公示期内反馈异议的处理;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拨款;负责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落实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四条 区发改局(统计局)负责对企业经营数据和依法报送统计报表情况的核查。盐田市场监管局负责企业注册情况的核查。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产业资金预算的统筹安排,对产业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区法制办负责对产业资金政策和规则制定过程中,以及在产业资金管理和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实行常年受理,按季度集中审核,资金分批发放。 

  第十八条 申请产业资金扶持需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九条 申报对象根据各分项产业资金政策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主管部门受理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申请,做好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工作。 

  第五章 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条 项目按照主管部门初审、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社会公示、核准拨款的程序进行。 

  单项额度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领导小组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一条 产业资金管理费用单项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区经促局(科创局)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签批;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领导小组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二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个分项产业资金支持。 

  (二)同一企业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 

  (三)除市场开拓、知识产权、标准研制、配套资助、LNG拖车资助外,同一企业、机构、单位的同类型无偿资助项目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四)同一企业每一年度内享受扶持总额,中小微型企业、机构、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大型企业、单一集团企业(母公司及属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五)其他突破上述限制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但分项产业资金未涵盖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六章 产业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管理产业资金,并对扶持项目的开展情况和实施主体发展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第二十五条 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区审计局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机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被证实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含企业、机构)和个人,以及该单位法人、实际控制人设立或控制的相关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盐田区相关产业资金的资助。 

  第二十七条 对于产业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对象串通、弄虚作假的,由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授权区经促局(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深盐府〔2015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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